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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6民初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赵某某1与赵某某2、赵某某3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1,赵某某2,赵某某3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6民初542号原告:赵某某1,男,1957年3月15日出生,住大庆市大同区。被告:赵某某2,男,1978年11月18日出生,住大庆市大同区。被告:赵某某3,男,1980年3月17日出生,住大庆市大同区。原告赵某某1与被告赵某某2、赵某某3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赵某某1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1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某某1负担。审判员  孙红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陶 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