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6民初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赵某某1与赵某某2、赵某某3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1,赵某某2,赵某某3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6民初542号原告:赵某某1,男,1957年3月15日出生,住大庆市大同区。被告:赵某某2,男,1978年11月18日出生,住大庆市大同区。被告:赵某某3,男,1980年3月17日出生,住大庆市大同区。原告赵某某1与被告赵某某2、赵某某3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赵某某1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1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某某1负担。审判员 孙红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陶 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