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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01民初3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云书与王道花、苏明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书,王道花,苏明孝,曾朝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01民初3013号原告:李云书,男,1967年9月7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兴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孝菊,贵州道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道花,男,1976年7月4日生,彝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被告:苏明孝,女,1974年8月3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户籍地贵州省兴义市,现住贵州省兴义市。被告:曾朝华,男,1956年6月4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兴义市。原告李云书诉被告王道花、苏明孝、曾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云书于2017年6月15日原告以起诉金额不准确,需重新计算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又以正当理由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云书撤回起诉。审 判 员 罗云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代 启 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