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执1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刘月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刘月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206执1802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道路运输管理所,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恒山路**号。法定代表人俞科龙,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钱尼红、杨杨,该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刘月芸,女,1966年10月25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道路运输管理所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仑运罚决字[2016]第3302065116100071号行政决定确定的对被申请执行人刘月芸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本院于同日受理后,经审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申请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206执1802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可以恢复执行时,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万鑫审 判 员 余绍平代理审判员 尹志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刘佳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