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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4执恢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茹与被执行人钟玉平等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茹,钟玉平,滦平县庄河兴采砂有限责任公司,滦平县亿逊兴采砂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4执恢35号申请执行人:陈茹,女,1986年6月4日出生,住承德市双桥区。被执行人:钟玉平,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住滦平县。被执行人:滦平县庄河兴采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滦平县红旗镇大沟村。法定代表人:钟玉平。被执行人:滦平县亿逊兴采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滦平县红旗镇大沟村。法定代表人:莫学民。申请执行人陈茹与被执行人钟玉平、滦平县庄河兴采砂有限责任公司、滦平县亿逊兴采砂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4民初17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4民初17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香瑞人民陪审员 刘云志人民陪审员 李   小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景   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