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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4执异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吴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与杨本清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杨本清,江苏东方航空国际旅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4执异61号异议人(案���人):吴琳,女,汉族,1981年4月28日生,住本市江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树彦,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杨本清,男,汉族,1980年5月8日生,现在监狱服刑。第三人(刑事案件受害人):江苏东方航空国际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秦淮区洪武路334号。法定代表人:罗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江苏同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本院执行杨本清挪用资金责令退赔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吴琳对本院就位于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宏运大道2299号境雅筑北苑x幢1107室房产(下称涉案房屋)裁定继续查封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听证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吴琳称,异议人与杨本清原系夫妻关系,因杨本清在外与多名女子同居并生育多名子女,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异议人与杨本清于2014年2月24日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原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涉案房屋归异议人所有,因此,异议人已经合法取得涉案房屋不动产的全部产权,杨本清已不再对涉案房屋享有任何权利,故执行法院作出的继续查封涉案房屋的裁定损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请求:1、撤销(2016)苏0104执2715-1号执行裁定;2、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等强制措施,终止对该不动产的执行。第三人江苏东方航空国际旅业有限公司称,涉案房屋产权所有权人系杨本清,异议人和杨本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杨本清挪用第三人的账目,应当由杨本清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吴琳共同承担尚未追回的款项。故请求依法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经审查,本院就杨本清涉嫌挪用资金罪一案作出的(2016)苏0104刑初17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刑事判决判决责令被执行人杨本清退赔被害单位即第三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9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交执行并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7月23日作出(2016)苏0104执2715-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杨本清名下的涉案房屋。另查明,异议人与被执行人杨本清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4年2月24日至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并协议约定涉案房屋产权、居住权均归异议人所有。涉案房屋登记所有权人系异议人和杨本清,双方共同共有。本院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分子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上述刑法条款的规定并不能得出责令犯罪分子退赔的范围仅限于违法所得之财物。本院查封的涉案房屋即使系被执行人杨本清的合法财产,亦属于责令退赔的范围。其次,法律规定,生效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当严格按照其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不自动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可以对其所有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已登记的不动产的权利人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本案中,涉案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杨本清和吴琳名下,本院查封或保全符合法律规定。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才发生效力。本案中,虽然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杨本清通过离婚协议约定涉案房屋归属案外人,但未能依法办理变更手续,故不能产生物权变动效力,故该离婚协议的此项约定也就不能对抗刑事判决的被害人即本案第三人。本院对仍登记在被执行人杨本清和异议人吴琳名下的涉案房屋采取查封等执行措施并无违法之处。案外人不能证明其享有对涉案房屋享有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吴琳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江志国人民陪审员  陈秋芬人民陪审员  张春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吴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