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1民终4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莱州市丰源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莱州市丰源石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终4350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莱州市丰源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法定代表人:张振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云昌,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永刚,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莱州市丰源石业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7)鲁0102民初3468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莱州市丰源石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莱州市丰源石业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莱州市丰源石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卫审判员 郑国栋审判员 李亚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石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