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4执异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董某某执行异议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4执异2号异议申请人董某某,男,汉族。董某某称其作为被执行人已被扶风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其在银行的13.7万余元存款被扣划。董某某以其已向我院起诉申请执行人,且我院已受理并定于2017年6月8日开庭审理,存在案件可能胜诉后行使抵销权的问题。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请求本院暂缓执行。经审查,董某某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起诉,请求陕西华夏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宪斌)与杨宪斌返还库存苹果折价69万元及止返还清期间的资金占用费115400元,本院受理后定于2017年6月8日14时30分开庭审理。又查,杨宪斌申请执行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5月25日、26日以(2017)陕0324执276号、276-1号、276-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董某某的银行存款137666元予以扣划到我院执行工作局单位银行账户。2017年5月底董某某向本院提出对所扣划的137666元予以暂缓执行的异议申请。2017年6月14日本院立案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董某某对我院所扣划的其存款137666元,请求暂缓执行的异议,不属于异议的范围,也不属于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并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的情形之一;更不属于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暂缓执行的情形之一。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董某某关于暂缓执行的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武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