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81执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邵海杰与曾梦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海杰,曾梦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81执330号申请执行人邵海杰,男,199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钟祥市人,司机,住荆门市。委托代理人吕义鑫,荆门市东宝区象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曾梦云,女,199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钟祥市人,个体工商户,住钟祥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8民终48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曾梦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曾梦云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曾梦云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曾梦云在金融机构的存款99470元至钟祥市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工行钟祥支行,账号:18×××73。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格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