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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9执恢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陕西省白河县金龙建材有限公司与陈洪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省白河县金龙建材有限公司,陈洪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9执恢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陕西省白河县金龙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睿,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铁民,该公司工会主席,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陈洪旺,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陕西省白河县金龙建材有限公司与陈洪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生效的(2016)陕0929民初764号支付令,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本金3020577.75元、利息37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陈洪旺在本案执行中,擅自将其位于湖北省郧县胡家营镇沙沟村一组混泥土搅拌站估价800000元进行了处置,并从白河鸿基实业有限公司以借款名义领取200000元支付给了他人,涉嫌构成非法转移财产,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违法犯罪行为,现陈洪旺规避执行,拒不到庭。导致案件无法继续执行。对查找被执行人及被执行人是否构成犯罪尚需进一步收集相关证据,进行汇报、联糸、沟通,移送等工作,短期内无法完成,如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案件应缓期执行,先行中止。中止期间不停止上述工作的进行,上述工作完成后立即恢复本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7)陕0929执恢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治衡审判员  李正意审判员  刘兴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祝君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