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9执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周汉尧与李明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汉尧,李明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9执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汉尧,男,1959年12月9日生于陕西省白河县。被执行人李明涛,男,1974年2月27日生于陕西省白河县。申请执行人周汉尧与被执行人李明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周汉尧依据本院(2016)陕0929民初5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对被执行人李明涛给付执行款29000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6月15日,申请执行人周汉尧以被执行人李明涛下落不明为由,书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当事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其民事权益的合理处置,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如被执行人未履行财产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两年内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929执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治衡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