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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81执恢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建国与汤卫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国,汤卫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81执恢208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国,住湖南省醴陵市。被执行人汤卫红,住湖南省醴陵市。申请执行人刘建国与被执行人汤卫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281民初2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2017年12月20日被执行人偿付60000元,余款在2018年12月20日前偿付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将被执行人汤卫红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移除。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当事人如有异议,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长庚审判员  唐力波审判员  李振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吴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