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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3执1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瑞金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瑞金,北京鹏昊建筑门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3执1973号申请执行人李瑞金,男,汉族。被执行人北京鹏昊建筑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顺平公路北(宏利钢管厂北厂)。李瑞金申请执行北京鹏昊建筑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的(2016)京0113民初13566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瑞金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瑞金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北京鹏昊建筑门窗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3民初13566号调解书第一项、第二项之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怀斌审判员  单立勋审判员  康占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欣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