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2执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8-31
案件名称
付友平、张雪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友平,张雪云,王来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82执450号申请执行人付友平,男,196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被执行人张雪云,女,196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被执行人王来洪,男,196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82民初33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付友平与被执行人张雪云达成和解协议,同时申请执行人付友平向本院申请撤回案件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付友平撤回对被执行人张雪云、王来洪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应在本裁定生效后二年之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执行员 张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思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