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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201执17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邹某某、邹某某申请执行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甲,王某某乙,邹某某甲,邹某某乙,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黔钟执字第2012号之一(2014)黔钟执字第2013号之一(2016)黔0201执17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甲。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乙。申请执行人邹某某甲.申请执行人邹某某乙.被执行人周某某.本院在执行王某某甲、王某某乙、邹某某甲、邹某某乙申请执行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三案中,被执行人周某某应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并承担三案申请执行费,被执行人未能如期履行。本院于2016年7月2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周某某所有的位于六盘水市钟山区麒麟路房屋一套,并依法委托六盘水衡佳房地产估价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上诉房产进行价值评估,该房评估价值为42.17万元,本院依法在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公开拍卖,经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拍卖后,均无人竞拍而流拍,后依法在网络拍卖平台上进行公开变卖,买房人余某某于2017年4月30日以401000元的价格成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的上诉房屋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以下简称:工行六盘水分行)办理抵押贷款登记,工行六盘水分行享有优先受偿权,工行六盘水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截止2017年5月30日,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共计187483.85元,剩余款项213516.15元,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同意,将案件受理费、评估费及保全费先支付后,剩余款项给被执行人保留三万元基本生活费,其余按照债权比例分配。本院认为,本院依法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偿还有关债务程序合法,案外人余某某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购买上诉房产,该房产财产权应由案外人余某某取得,所得款项因工行六盘水分行享有优先受偿权,依法向工行六盘水分行优先偿还,该案执行完毕。剩余款项应向其他三案债权人进行分配,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甲所占债权比例55%,应得款项为98064.9元(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7289元)、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乙所占债权比例为0.06%,应得款项为10728.95元(包括诉讼费826元)、申请执行人邹某某甲、邹某某乙所占债权比例为39%,应得款项为68707.3元(诉讼费4339元)。因处置财产属被执行人仅有一套房屋,处置完毕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周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甲、王某某乙、邹某某甲、邹某某乙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太智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周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