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民初1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郭东霞与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东霞,宋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2民初1682号原告郭东霞,女,1976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被告宋军,男,1968年1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原告郭东霞与被告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东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38元,减半收取1669元,由原告郭东霞负担。审判员 刘东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葛文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