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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执13、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海宁市金鸡除尘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创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成都昊特新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两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宁市金鸡除尘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创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成都昊特新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13、118号申请执行人海宁市金鸡除尘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褚加贤。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创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姒俊。被执行人成都昊特新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峰。海宁市金鸡除尘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创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成都昊特新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两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11424号、(2016)川0107民初106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海宁市金鸡除尘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创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分别于2017年1月3日、5日分别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共计2329192.50元人民币。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对未履行部分予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11424号、(2016)川0107民初106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绍忠执行员  苏 建执行员  万 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理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