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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民初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张小周、张全伟等与李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周,张全伟,李彬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3民初460号原告:张小周,男,197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原告:张全伟,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李彬,男,1985年8月1日生,汉族,住平舆县。原告张小周、张全伟与被告李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小周、张全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小周、张全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其工资款17000元。事实和理由:二原告跟随被告打���,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款17000元整,并出具有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予偿还。被告李彬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在天津上马台承包工程,二原告为其提供劳务从事外墙保温,经结算,被告欠二原告劳动报酬17000元。2013年6月1日,被告李彬向原告张小周、张全伟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条上马台外墙保温1号楼张小周、张全伟工资共欠17000元(壹万柒仟圆整)欠款人:李彬”。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该款被告至今未予偿还。上述事实有欠条、原告陈述等证据证实,且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二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依法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双方存在17000元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张小周、张全伟作为债权人,要求被告李彬偿还该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彬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小周、张全伟劳动报酬17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元,由被告李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百旺审 判 员  王 露人民陪审员  崔洪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营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