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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4执1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刘洪燕与刘增余、孙素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洪燕,刘增余,孙素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24执1691号申请执行人刘洪燕,女,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被执行人刘增余,男,196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被执行人孙素梅,女,196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依据(2015)宿中民终字第247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刘增余、孙素梅应付给申请执行人刘洪燕80万元及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947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刘增余、孙素梅负担,经申请执行人刘洪燕申请,2016年4月12日,本院立案执行,2016年4月2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刘增余、孙素梅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其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2016年4月25日,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于2017年5月22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情况进行了调查,已执行到位946352元,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许磊执行员  张超执行员  徐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婷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