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民申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鹤岗市兴安区红旗镇永新村民委员会与金日权鱼池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鹤岗市兴安区红旗镇永新村民委员会,金日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民申90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鹤岗市兴安区红旗镇永新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培群,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保军,该村村民。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金日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耀明,黑龙江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鹤岗市兴安区红旗镇永新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永新村委会)因与被申请人金日权鱼池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4民终字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永新村委会申请再审称: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错误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理解错误。2009年原村委会主任于泽录违背《土地承包法》第48条、49条私自将集体所有的机动地非法承包给集体组织成员之外的金日权,所签鱼池承包合同显失公平,应认定无效。但原判决却适用《合同法》并认定该合同有效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永新村委会与金日权签订的承包协议,已经履行多年,金日权已经投入巨额资金,且在一审已经提出反诉,请求永新村委会赔偿损失并申请对该损失进行鉴定。一审法院亦向永新村委会释明,如果认定合同无效,其将承担赔偿责任,永新村委会明确拒绝赔偿金日权经济损失。因此,如果认定合同无效,永新村委会拒绝赔偿或者没有赔偿能力,对金日权显失公平。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永新村委会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鹤岗市兴安区红旗镇永新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白 捷 审判员 刘东兴 审判员 赵洪波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董国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