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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7民初12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高海波、北京天大兴盛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天大兴盛商贸有限公司,高海波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7民初12517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灿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天大兴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大街53号。法定代表人:杨永胜。被告:高海波,男,198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北京市丰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士顿公司)诉被告北京天大兴盛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大公司)、高海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士顿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天大兴盛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高海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韩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