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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3民初1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高凤林、王立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凤林,王立萍,侯淑玲,杨凤坤,陈天义,张艳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3民初1409号原告: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扎兰屯市中央中路**号。法定代表人:胡兆清,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青,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少发,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律顾问。被告:高凤林,男,1975年9月11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王立萍,女,1974年4月26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侯淑玲,女,1973年4月18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杨凤坤,女,1979年9月22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陈天义,男,1958年12月20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张艳芳,女,1966年12月5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原告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高凤林、王立萍、侯淑玲、杨凤坤、陈天义、张艳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高凤林已经结清借款本息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8.41元,由原告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王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丰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