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3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河南通宇冶材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铁厂买卖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通宇冶材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185号申请执行人:河南通宇冶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XX源。委托代理人:葛沛松。被执行人:天津铁厂。本院在执行河南通宇冶材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铁厂买卖同纠纷一案中,西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323民初17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天津铁厂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河南通宇冶材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被执行人天津铁厂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河南通宇冶材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被执行人天津铁厂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执行。如申请人河南通宇冶材集团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天津铁厂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河南通宇冶材集团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恢复申请强制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峡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3民初173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连青执行员 南娟锋执行员 王 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晓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