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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7518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林口县古城林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白某某、李某某、隋某某、徐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口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口县古城林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白某某,李某某,隋某某,徐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7518民初30号原告:林口县古城林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军地址:林口县古城林业地区中北新区9A楼6—7门市。委托代理人:申振忠,男,198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信贷员,住黑龙江省林口县林口林业局战斗林场*组**号。被告:白某某,男,满族,工人,住黑龙江省林口县。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工人,住黑龙江省林口县。被告:隋某某,男,汉族,工人,住黑龙江省林口县。被告:徐某某,男,汉族,工人,住黑龙江省林口县。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公司干部,住黑龙江省林口县。原告林口县古城林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白某某、李某某、隋某某、徐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林口县古城林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林口县古城林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白某某、李某某、隋某某、徐某某、王某某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口县古城林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64元,减半收取计1332元,由原告林口县古城林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聂 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华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