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3执1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蔺法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蔺法祥,宋杰,杨淑萍,淄博汇江印务有限公司,淄博方傲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1450号申请执行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266号。被执行人蔺法祥,男,汉族,住淄博市淄川区。被执行人宋杰,男,汉族,住淄博市淄川区。被执行人杨淑萍,女,汉族,住淄博市淄川区。被执行人淄博汇江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般阳路55号,组织机构代码:70603205-5。被执行人淄博方傲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黄家铺工业园店子村星辰路,组织机构代码:74021137-2。本院在执行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与蔺法祥、宋杰、杨淑萍、淄博汇江印务有限公司、淄博方傲包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鲁0303执145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哲审判员 孙 辉审判员 焦玉华二0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文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