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4刑初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郑州凯晟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敏,郑州凯晟家具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刑初436号自诉人李敏,女,198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被告人郑州凯晟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曹乡圃生路与郑尉路交叉口向东100米。法定代表人:吕忠才,经理。自诉人李敏以被告人郑州凯晟家具有限责任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2017年6月15日,自诉人李敏以被告人郑州凯晟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已全部履行判决内容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李敏在宣告判决前以被告人郑州凯晟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已全部履行判决内容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李敏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任 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丽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