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22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龚维强、戴哲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维强,戴哲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22执227号申请执行人:龚维强,男,195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湖北省大悟县。被执行人:戴哲春,男,1964年2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湖北省大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龚维强与被执行人戴哲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鄂0922民初3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已经生效的执行内容即给付龚维强钢筋款11700元,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922执2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科峰审判员 彭建斌审判员 韩用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谈华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