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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2民初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于水民与漯河金凤凰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现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水民,漯河金凤凰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现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2民初492号原告于水民,男,汉族,1965年1月9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被告漯河金凤凰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金江路开源森林公园。法定代表人洪明华,总经理。被告王现堂。本院受理原告于水民与被告漯河金凤凰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王现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原告于水民未能提供被告王现堂的基本信息,本院经查证后亦无法确定被告王现堂的基本信息。本院认为,原告于水民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于水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30元,退还原告于水民。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 磊审 判 员  王新蕾人民陪审员  姜民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宋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