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2民初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于水民与漯河金凤凰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现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水民,漯河金凤凰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现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2民初492号原告于水民,男,汉族,1965年1月9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被告漯河金凤凰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金江路开源森林公园。法定代表人洪明华,总经理。被告王现堂。本院受理原告于水民与被告漯河金凤凰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王现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原告于水民未能提供被告王现堂的基本信息,本院经查证后亦无法确定被告王现堂的基本信息。本院认为,原告于水民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于水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30元,退还原告于水民。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 磊审 判 员 王新蕾人民陪审员 姜民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宋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