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0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何某、黄某1婚约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黄某1,黄某2,曾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0执1号申请执行人何某,男,1991年3月3日生,汉族,住宁都县。被执行人黄某1,女,1991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宁都县。被执行人黄某2,男,1956年8月5日生,汉族,住宁都县。黄某1之父被执行人曾某,女,1959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宁都县。黄某1母亲本院在执行何某与黄某1、黄某2、曾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振斌审判员 曾平生审判员 陈春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著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