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725民初1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琚家祥与李双有、杜全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琚家祥,李双有,杜全保,河南省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圣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5民初1579号原告:琚家祥,男,汉族,1968年4月25日出生,住辉县。委托代理人:王剑锋,河南力超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双有,男,汉族,约55岁,现住原阳县。被告:杜全保,男,汉族,现住原阳县。被告:河南省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龙山路市区信用社七楼。法定代表人:谢文梅,任经理。被告:河南圣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秉泽。地址:原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琚家祥诉被告李双有、杜全保、河南省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圣唐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琚家祥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琚家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7元,减半收取6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志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姗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