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民终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崔文哲与山西远方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文哲,山西远方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民终6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文哲,男,汉族,住大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东,山西宝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远方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运新街1号。法定代表人:李文生,系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崔文哲因与被上诉人山西远方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25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山西远方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支付崔文哲工程款1153878.5元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2509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崔文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山西远方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44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苗建萍审判员 王 艳 宏审判员 郑 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