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3执恢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永华与李长高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华,李长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3执恢60号申请执行人:李永华,男,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区人。被执行人:李长高,男,1973年3月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区人。本院在执行李永华与李长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调查被执行人李长高银行存款、房产、车辆,以及被执行人住所地村民委员会证明,被执行人李长高外出去向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及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3执恢6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文全审 判 员 张利锋代理审判员 黄小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 员代 思 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