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刑更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刘建国抢劫、抢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刑更369号罪犯刘建国,男,198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现在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五监狱服刑。河北省唐海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8日作出(2008)唐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建国犯抢劫、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宣判后,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5日以(2008)唐刑终字第26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9月8日起至2021年9月7日止。2008年9月4日交付执行。2013年12月13日经本院裁定减刑1年8个月,刑期至2020年1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人民币13000元不变。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提出减刑建议,于2017年5月1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提出,罪犯刘建国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次减刑后,又获记功2次、表扬5次。建议予以减刑。唐山市冀东地区人民检察院驻冀东监狱监察室同意冀东分局对罪犯刘建国的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建国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提请罪犯减刑审核评议表等证明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犯罪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建国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7年9月8日起至2019年7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人民币13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青峰审 判 员 王宏伟审 判 员 董皓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X X书 记 员 王 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