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5执恢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吴中与李利红健康权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725执恢76号吴中、李利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725民初33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吴中与李利红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认:李利红赔偿吴中各项损失8467.38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75元。逾期,李利红未履行,吴中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执行中李利红履行1000元(吴中已领取),另查明李利红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16年11月20日,吴中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准许后裁定终结执行。案件终结后,吴中发现李利红有可供执行财产3000元,于2017年6月7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遂向被执行人李利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将案件执行款3000元执行完毕。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李利红已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执行款3000元申请人吴中已全额领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第二款之规定,(2017)陕0725执恢76号申请执行人吴中与被执行人李利红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完毕,现依法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