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2执恢2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方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代方彬,刘兵,李明新,武继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2执恢2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颐泽将军大道209号。法定代表人:于光辉,董事长。被执行人:代方彬,男,1982年2月6日出生,现住淄川区。被执行人:刘兵,男,1982年6月26日出生,现住淄川区。被执行人:李明新,男,1966年3月22日出生,现住淄川区。被执行人:武继涛,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现住淄川区。申请执行人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代方彬、刘兵、李明新、武继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1)川商初字第18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代方彬、刘兵、李明新、武继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对本案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302执恢2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启福审 判 员 李纯义审 判 员 韩克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孙丙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