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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7民初1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余明仙与彭春辉、余朝凤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明仙,彭春辉,余朝凤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7民初1478号原告:余明仙,女,196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晓龙,男,1969年11月6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被告:彭春辉,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被告:余朝凤,女,198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湄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明仙与被告彭春辉、余朝凤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明仙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15��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明仙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明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2元,减半收取536元,由原告余明仙承担。审 判 员 龙再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 琳书 记 员 田维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