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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2民初1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攀枝花恒荣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赵丽华物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恒荣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赵丽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2民初1298号原告:攀枝花恒荣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曼哈顿5号楼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696999130G。法定代表人:李文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忠,男,汉族,1969年4月4日生,该公司员工,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被告:赵丽华(具体情况不详)。原告攀枝花恒荣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赵丽华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攀枝花恒荣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被告赵丽华拖欠物业服务费等费用为由,请求判令被告赵丽华支付物业服务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律师费,共计6638.30元;同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攀枝花恒荣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告赵丽华身份证明及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赵丽华的身份信息、送达地址,被告赵丽华身份不明确。因此,原告攀枝花恒荣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攀枝花恒荣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雨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胥思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