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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4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曾范军与常玉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范军,常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4执29号申请执行人曾范军,黑龙江省××农场职工。被执行人常玉军,无职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范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常玉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于法定期间内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各项执行文书,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申请执行人反馈了执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曾范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常玉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国庆审判员  吴兴波审判员  陈贵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含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