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4执6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俊林与唐香、陈兵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林,唐香,陈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6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俊林,男,汉族,生于1954年2月15日,住新疆青河县。被执行人:唐香,女,汉族,生于1975年1月9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陈兵,男,汉族,生于1974年2月2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17)川1304民初41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唐香、陈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唐香、陈兵共有的位于南充市嘉陵区某某路XX段XX号某某小区XX幢XX单元XX层XX号房屋(产权证号XXX**),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何 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庞秀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