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2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葛汝霞与战明军、东丰县丰源煤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汝霞,战明军,东丰县丰源煤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2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葛汝霞,女,汉族,1970年5月12日出生,住辽源市龙山区西宁街3委*组。被执行人战明军,男,1962年11月8日出生,住辽源市龙山区东吉街吉化小区。被执行人东丰县丰源煤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战明军,经理。葛汝霞与战明军、东丰县丰源煤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178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被告战明军与被告东丰县丰源煤炭有限公司待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葛汝霞偿还欠款100万元及利息。权利人葛汝霞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战明军所购位于四平市铁东区四马路街东星社区八委中鼎东升嘉园小区A-13号楼1至2层119室(147.2㎡)商业用房、104室(23.78㎡)车库房屋,经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至28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流拍价为1,095,402.00元。申请执行人葛汝霞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以上述流拍价接收流拍财产,以物抵债。本院已裁定将上述财产以流拍价为1,095,402.00元抵债给申请执行人葛汝霞。现尚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执行财产,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时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龙民初字第1786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方东审判员 金晏平审判员 朱春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秦绍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