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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81民初2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吴翠侠与刘丰祥、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翠侠,刘丰祥,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1民初2113号原告:吴翠侠,女,1961年12月30日出生,农民,住所地遵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窦庆敏。被告:刘丰祥,男,1966年1月9日出生,农民,住所地迁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靖。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代表人:张小兴。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粒森。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翠侠与被告刘丰祥、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进行鉴定,损失未确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翠侠的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翠侠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61元,减半收取880.5元,由原告吴翠侠负担。审判员 王 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栾志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