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04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佳木斯某某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佳木斯某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04执3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被执行人:佳木斯某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佳木斯某某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佳木斯某某开发有限公司履行交付房屋义务,现因该房屋存在争议,暂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该房屋的争议解决,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铁锋审 判 员 李 钤人民陪审员 马天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宝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