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柳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成文平与高保平、柳林县瑞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文平,高保平,柳林县瑞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柳民初字第60号原告:成文平,男,汉族。被告:高保平,男,汉族。被告:柳林县瑞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保平,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文平与被告高保平、柳林县瑞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发现被告高保平有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嫌疑,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该案应驳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成文平对被告高保平、柳林县瑞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鹏审 判 员 王庆红人民陪审员 车喜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贾凯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