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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执保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孟庆德、张淑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庆德,张淑香,刘福壮,沧县明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执保249号申请人:孟庆德,男,196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申请人:张淑香,女,196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被申请人:刘福壮,男,1979年2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南宫市。被申请人:沧县明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县捷地乡曹庄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13080785179。负责人:刘振鹏,经理。申请人孟庆德、张淑香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福壮驾驶的沧县明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欧曼牌冀J×××××号大型汽车一辆价值在100000元内予以保全。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用价值100000元的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一份提供��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孟庆德、张淑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刘福壮驾驶的沧县明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欧曼牌冀J×××××号大型汽车一辆。二、扣押期限二年。2017年6月15日至2019年6月14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史卫红代理审判员  杨文祥代理审判员  滕仁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