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2行审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荥阳市国土资源局、河南天兴建设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荥阳市国土资源局,河南天兴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182行审64号申请执行人荥阳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荥阳市荥泽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李本栋,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孙建明,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吴卫明,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河南天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万山路南段。法定代表人阴建民,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荥国土资罚决字〔2016〕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罚款,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经调查认定,被执行人于2015年8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荥阳市王村镇薛村的土地23940.96平方米建设王村镇新庄社区。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及《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于2016年2月5日对被执行人作出荥国土资罚决字〔2016〕003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除了限期拆除等外,还按其非法占用土地面积处以罚款,罚款共计478819.2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其立案审批表、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宗地图、照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催告书、送达回证等证据,其卷宗材料当中有当地发改委有关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项目的批文、当地城乡规划局、镇政府有关涉案社区安置房屋用地规划情况的说明材料。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系从建筑施工的企业,有承包工程的相应资质。2015年8月,被执行人承建了位于荥阳市王村镇新庄社区的安置房屋建设项目。申请执行人作出本案行政处罚决定后,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未履行其相应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系涉案社区建设的承建一方,按照相关建设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本案卷宗材料中的政府批文等相关证据,不支持认定被执行人是涉案社区土地的占有人或安置房屋的权利人。本案行政处罚决定,将被执行人作为实施本案占地建设的行为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荥国土资罚决字〔2016〕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罚款,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闫志恒审判员 张万青审判员 李文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冉锦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