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秦艳军与王永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艳军,王永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315号原告:秦艳军,男,1974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王永立,男,1990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秦艳军诉被告王永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邓 峰审 判 员 李 会人民陪审员 石启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 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