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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秦艳军与王永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艳军,王永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315号原告:秦艳军,男,1974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王永立,男,1990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秦艳军诉被告王永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邓 峰审 判 员  李 会人民陪审员  石启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 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