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528执恢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秦明义、曹光武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明义,曹光武,王顺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8执恢17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秦明义,男,1956年2月14日出生,土家族,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曹光武,男,1957年11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王顺莲(系曹光武之妻),女,1961年12月28日出生,土家族,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明义与被执行人曹光武、王顺莲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曹光武有工资收入,已依法扣划工资收入合计156000.00元,本案执行标的156000元已经全部执行到位,未执行到位诉讼费3420元、执行费2240元、逾期利息30438.3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继续冻结其工资账户,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曹光武工资账户冻结到一定金额后,向本院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鄂长阳民初字第003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斌审判员 李俐雄审判员 田旭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毛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