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822民初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代德富与枣阳市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德富,枣阳市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22民初402号原告:代德富,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沙洋县人,住沙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明华,湖北希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枣阳市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枣阳市寺沙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3183620113A。法定代表人:孙国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奇先,湖北金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代德富诉被告枣阳市强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德富撤诉。案件受理费11793元,减半收取5896.50元,由原告代德富负担。审 判 长  何文飞审 判 员  周曲曲人民陪审员  王纲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芙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