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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6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罗福寿与杨德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福寿,杨德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26执73号申请执行人罗福寿。被执行人杨德云。本院在执行罗福寿与杨德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罗福寿与被执行人杨德云就给付义务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余款5800元,申请执行人罗福寿同意被执行人杨德云20**年6月起,每月30日前履行1000元执行款,至履行完毕时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杨德云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庆嵘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