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刑初字第4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刘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昌刑初字第400号之一公诉机关昌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2012年10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昌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昌邑市看守所。本院于2014年2月14日以(2013)昌刑初字第400号刑事裁定,对昌邑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月军、刘某某一案的被告人刘某某中止审理。经查,被告人刘某某现已被执行逮捕,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恢复对被告人刘某某的审理。审 判 长 董恩科人民陪审员 苑振勇人民陪审员 丁树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郝晓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