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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04民初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郭修涛与刘玉祥、周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修涛,刘玉祥,周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4民初781号原告:郭修涛,男,197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峄城区。被告:刘玉祥,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峄城区。被告:周艳,女,197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刘玉祥之妻。原告郭修涛与被告刘玉祥、被告周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郭修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郭修涛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辉人民陪审员  马兴宝人民陪审员  王桂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婧 关注公众号“”